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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半年以上可申请贷款 明年元旦起施行
[ 来源: | 更新日期: 2009-12-28 13:10:40 | 浏览(317)人次 | 评论(0)条 | 投稿 | 收藏 ]
   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近日出台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缴存: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

   根据《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所在单位领取的工资总额除以领工资的月数),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提前退休职工按退休工资计算。

    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应超过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经批准的本城市的最高缴存比例。新设立的单位,应在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提取:五种情形可办非销户提取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分销户和非销户两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形式。销户提取就是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取出。而对于符合以下五种情形的可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家庭成员指父母、配偶及受监护的子女,重大疾病是指列入医保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账户上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贷款:缴存半年以上可申请贷款

    《规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调整。过去大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缴存人必须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才可申请个公积金贷款,现在这一时间统一调整为6个月。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次)住房,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必须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偿还。

    贷款最高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借款申请人最终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还款:提前还款不能超过6次

   《规范》规定,借款人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也可以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提前还款日,应按照提前归还的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遇利率调整,应收利息按不同利率分段计息。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每次还款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而且提前还款次数不能超过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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